贪污罪中职务便利指的是什么?

贪污罪中所称的职务便利,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职权,在履行职责或者影响情感时期,与他人私下进行的不正当交往,进而获取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。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凭借职位之便,与特定个人或团体达成默契,从而在公共资金、资源分配、审批等环节中谋取私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84条的规定,职务便利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没收财产;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,对社会经济秩序和政府形象造成恶劣影响,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84条,职务便利贪污罪的规定是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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